鄂伦春原生态音乐遗产的保护策略
鄂伦春原生态音乐遗产的保护策略
史桂丽
(黑河学院 音乐学院,黑龙江 黑河 )
摘 要:本文为我国鄂伦春民族音乐保护与开发对策的提出,做两项基础性的准备工作:其一,从官方和学者两个角度,归纳现有的实践、措施与建议,力图为鄂伦春民族音乐保护与开发的决策提供一个已有经验的“信息库”。其二,分析当前鄂伦春民族音乐所面临的困境,总结我国鄂伦春民族音乐保护与开发工作中的主要难题。
关键词:鄂伦春;民族音乐;保护策略
一、前言
关于鄂伦春民族音乐保护与开发的对策,我们的总体思路为:任何对策,尤其是保护、开发鄂伦春民族音乐这样一个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问题,都不能凭空进行理论创造。而必须一方面总结前人实践经验及教训,吸收已有的合理建议,将思考进一步向前推进;另一方面,努力找出制约鄂伦春民族音乐生存和发展的“瓶颈”,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方案,避免流于仅从主观美好愿望出发但缺乏可操作性的“纸上谈兵”和空泛之言。鉴于此,本文为我国鄂伦春民族音乐保护与开发对策的提出,做两项基础性的准备工作:其一,从官方和学者两个角度归纳现有的实践、措施与建议,力图为鄂伦春民族音乐保护与开发的决策提供一个已有经验的“信息库”。其二,分析当前鄂伦春民族音乐所面临的困境,总结我国鄂伦春民族音乐保护与开发工作中的主要矛盾难题。由于鄂伦春民族音乐大多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因而本文的视域会部分拓展至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我国鄂伦春民族音乐保护与开发的现有策略
1.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2000年以来,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新疆、甘肃、江苏、浙江等多个省区先后制定了地方性的非遗保护条例。中国鄂伦春民族音乐领域近年来出现的“西部民歌风波”、“乌苏里船歌之争”、“‘纳西古乐’纠纷案”等一系列事件,也在客观上推动了非遗保护的立法工作。2011年 2月 25日,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等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已正式颁布实施。
2.对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普查是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础。1979年,文化部、国家民委等部门发起收集、整理民族民间文艺的集成工程,经过三十年的努力,共编纂出版298卷、4亿5千万字的被誉为中国文化“万里长城”的“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国家2005年正式启动第一次大规模的非遗普查工作,数十万人员对 87万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了地毯式的普查。与此同时,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也启动了“中国戏曲、民间舞蹈、民间音乐现状调查暨总目”项目,对包括鄂伦春民族音乐在内的中国民间文艺生存现状进行了一次广泛调查。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列入名录的非遗项目,是保护工作的主要对象和抓手。目前,我国已确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及分级保护制度。目前国家先后公布了一千余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也建立了本地的名录,其中有大量的鄂伦春民族音乐项目入选。另外,包括维吾尔族木卡姆、麦西来普,蒙古族长调、呼麦,侗族大歌,柯尔克孜族《玛纳斯》,藏族《格萨尔》、藏戏,朝鲜族农乐舞,赫哲族伊玛堪等鄂伦春民族音乐在内的项目入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及“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国成为入选联合国非遗代表作名录最多的国家。
4.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基础设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设施(博物馆、传习所等)是开展非遗传承的重要场所。近年来,为配合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兴建了一大批非遗传承的基础设施。目前,全国已有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424个、展厅 96个,民俗博物馆 179个,传习所 1216个。这些机构承担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藏、展示、研究和传习任务。
5.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特定区域。其目的在于“创造一个有利于文化健康而又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国家于“十一五”期间设立了羌族文化、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等1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十二五”期间将设立2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持续推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活态性保护,届时会有更多的鄂伦春民族音乐被纳入到这一项目中。此外,尚有授予“中国民间艺术之乡”荣誉称号、建立“生态博物馆”和“民族文化生态村”等做法。
文章来源:《音乐研究》 网址: http://www.ylyjzz.cn/zonghexinwen/2020/1030/4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