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影视剧二次创作,加上背景音乐就不算侵权了
如今,短视频大行其道,它们中有的是对影视剧的粗糙剪切,也有的作品是产出者花费大量心血进行的二次创作。到底哪些是对原作的合理使用?哪些属于侵权?粉丝出于喜爱制作的影视剧混剪会不会因此下架?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的今天这些问题都需要厘清。
视觉中国供图
▎案例
加上背景音乐就不算侵权了?
2005年,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了关于影视改编是否侵权的大讨论。短片作者胡戈对陈凯歌电影《无极》和法制节目进行剪辑,制作出时长20分钟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其下载量甚至远高于电影《无极》。因认为胡戈行为侵权,导演陈凯歌表示要起诉胡戈,引发舆论关于胡戈是否侵权的探讨。不过这起引发舆论风波的事件,因原告放弃起诉并没有等来判决。
十多年后,短视频大行其道。因为大量编辑、切条、搬运影视剧,一些短视频作品因侵权成为被告,短视频所背靠的互联网平台也难辞其咎。如果平台从侵权内容中获益,法院会判决平台也需担责。
记者注意到,不少博主会特意为自己剪辑的影视剧片段加上背景音乐。当网友在评论中询问,为何所有的影视剧段落都要加上背景音乐时,有短视频剪辑者自信回答道,“加上背景音乐后就不算侵权了。”
■法官说法关键看个人内容所占比重“这当然属于侵权。所有内容都是从电影中剪的,拼凑出来的东西怎么能叫原创呢?”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莉莉认为上述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之后,有一些混剪,然后加上一些解说,当其个人的内容比重占到一定程度之后,就可以说是合理使用了。但是对这个比重的要求也是较高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朱莉莉认为,如果是单纯的剪辑行为,在新著作权法的规范下可能侵犯权利人针对原影视作品享有的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剪辑的内容曲解了影视作品的主旨原意,将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如果在剪辑、切条、搬运的短视频中没有将著作权人的名字标明,还将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案例
把影视剧制作成连续图集侵权
“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热门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就被上传到该软件上。网站页面显示,图片集作者是ID为“青青酱”的用户,第一集的观看量为6.9万。为此,电视剧著作权人优酷公司起诉了“图解电影”的平台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的一审和2020年的二审判决中,两级法院均认定“图解电影”平台的行为侵权,并判决被告赔偿3万元。这也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
■法官说法平台主观故意明显尽管被告蜀黍科技公司称,“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的注意义务。但法院认为,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上传,平台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然设置网站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上传,且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而被告蜀黍科技公司认为“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图片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占整个视频时长的比例较少,属合理引用行为。对此法院认为,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这并不属于合理使用。
▎案例
在直播间演唱未经授权歌曲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平台屡屡被判决对用户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担责,新型网络平台责任边界逐渐明晰。
根据著作权领域通行的“避风港”原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被告知侵权后,及时删除用户上传的内容,便可以对侵权行为免责。但在近来的一些短视频侵权案件中,虽然侵权内容为用户上传到平台,但因为平台从侵权内容中获益,法院判决平台也需担责。
文章来源:《音乐研究》 网址: http://www.ylyjzz.cn/zonghexinwen/2021/0428/834.html